3196人!沈阳市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

9月28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依据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为沈阳市市级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973名、区县(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3090名、沈阳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88名、沈阳市公安医院公开招聘2名、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16名工作人员。

【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0月10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5.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0月10日(含)。

6.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如已考试通过证件尚未下发的,可提交医师考试成绩单和护士考试成绩单。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8.现役军人、沈阳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方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jw.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网址: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1.招聘岗位查询。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该岗位右侧招聘单位联系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2.报名。2023年10月10日10时至10月14日16时。届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笔试考点由系统随机分配,部分考生将分配在郊区考点,请谨慎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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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客户端、沈报全媒体记者 丁宁

编辑:任子剑 责编:闫继伟 高薇

2023年沈阳市教育局所属民转公学校教师招聘公告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为切实做好转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转公学校)教师队伍配置,现决定为民转公学校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46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沈阳市中小学非事业编制教师。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沈阳市教育局所属民转公学校教师招聘岗位计划表》。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周岁至35周岁(1987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8日(含)期间出生),应聘急需紧缺学科岗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5月9日及以后出生);应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5月9日及以后出生)。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5月8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4.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8日(含)。

5.具有符合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现役军人、现沈阳市教育系统在编教师、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的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沈阳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shenyang.gov.cn)发布。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网址:沈阳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shenyang.gov.cn)

1.报名时间: 5月9日9:00至5月13日12:00。届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教育局官网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2.网上资格审核。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各层次学历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用人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3.查询审查结果。 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最后一天报名的初审时间顺延至5月14日12:00。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4.缴费确认。 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教育局官网,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教育局官网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缴费时间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时间顺延至5月14日24:00。

为便于应聘人员报考,报名期间,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每半天在报名系统中公布一次,最后一次公布时间为5月13日13:00。请应聘人员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于5月17日10:00至5月20日8:30登录沈阳市教育局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6.岗位调剂与削减。 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 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相关信息在沈阳市教育局官网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3年5月15日9:00至14:00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5月20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笔试科目:综合能力测试。

笔试内容: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主要测查与中小学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能力要素和分析、解决中小学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笔试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教育局官网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教育局官网成绩查询入口。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教育局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用人单位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岗位所涉及的要求条件等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有工作单位但故意隐瞒不报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用人单位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内容为现场教学和答辩。评委重点考察应聘人员创设情境、恰当引入,激发学习兴趣,巧妙设计、突破难点,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的能力。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70%(保留两位小数)。应聘人员总成绩将在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和地点,将在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涉罪信息查询

按照《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检会字〔2019〕8号)要求,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因涉罪信息查询不合格而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应聘人员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联系电话

(一)报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东北育才学校:024-67986011;024-67986012

沈阳市教育局:024-22827179

(二)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社局:024-22539027

(三)技术支持电话

沈阳市招考办:024-67851650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附件:沈阳市教育局所属民转公学校教师招聘岗位计划表

本文来自【沈阳日报-沈阳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关于这件事,沈阳市房产局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化解供热管理问题,规范供热服务行为,减少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间的矛盾纠纷,全面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沈阳市房产局。

1.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rglc-sfcj@shenyang.gov.cn,请在邮件主题标明“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意见建议”,并在邮件内容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2.信函方式:请将信函邮递至沈阳市房产局供热管理处,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1616室,邮编110014,并在信封上注明“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意见建议”,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7月11日

《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就热用户在集中供热暂停、恢复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交纳方面做出了立法规定,但未就具体的操作执行程序与费用交纳标准予以明确。同时,根据2022-2023年度供热诉求分析,停供办理是群众反映的供热热点问题之一。为切实化解供热问题,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政策完善、细化立法条款,规范供热主体供用热行为,减少供热矛盾纠纷的发生,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使政策制定规范科学合法,市房产局结合供热期的投诉受理开展综合分析研究,归纳问题成因,组织供热企业、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了解行业企业诉求。同时,通过实地调研和电话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北方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进行工作调研,细致询问了各地的经验做法。在做好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供热管理现状,起草了《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组织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次召开论证会,从多层面、多角度对文件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文件会签,逐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4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停、复供办理程序。明确热用户在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或恢复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等材料至供热企业营业厅办理。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热用户,也可持购房合同、遗产公示证明等材料办理。

二是明确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根据供热法律法规,结合外地调研、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明确我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为热费总额的15%。相较于其他调研的城市普遍在20-30%之间的标准,我市收取标准较低。

三是明确供热变更业务办理。对发生交易的房屋,在新的热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变更或集中供热恢复时,明确规定供热企业不得以原热用户有陈欠费用为由,拒不办理相关服务。对建设单位办理停供的,要配合新用户办理有关供热业务。

四是明确被动停供用户费用交纳。对未按期申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供热企业可以暂停供热,并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收取热费。下一供热期未提出复供的,需每年按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五是明确特殊群体的补贴政策。对经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殊群体,按照热费补贴方式,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给予补贴,切实维护相关群众的利益。

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冬季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供热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因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所产生的矛盾纠纷;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作为调整本办法的依据与参考。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涉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供热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的服务。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均为一个供热期,即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的实施范围为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约定的区域内不得局部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不得要求办理集中供热暂停。

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民用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集中供热暂停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第七条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可到供热单位营业厅或者通过供热单位办事应用程序办理。到营业厅实地办理的,应当持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办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合同、遗产公示证明等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办理。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受委托人应当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办理暂停供热。

建设单位未售房屋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办理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集中供热暂停房屋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原件办理。

第八条对符合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条件的用户,供热单位应当与其签订集中供热暂停协议。集中供热暂停协议要明确约定停供期限、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支付标准、停供处理方式、室内供热设施损坏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应当一式两份,用户和供热单位各执一份。供热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协议。

第九条申请集中供热暂停的用户应当在签订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的同时,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供热单位在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时,应当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分户独立采暖系统的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后,供热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或者关闭供热阀门。

对不符合集中供热暂停条件或者集中供热暂停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得办理暂停业务,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第十一条用户已经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手续,在下一供热期前未提出恢复供热要求,应当视为继续暂停,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手续,但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个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持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向供热单位支付当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用户未按期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通过张贴通知、电话等方式督促用户支付。用户仍不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户多个供热期未按时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在要求办理集中供热恢复时应当将陈欠费用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用户催交当年热费后,仍不按时支付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支付的已经分户供热的用户,可以给予集中供热暂停。当年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收取热费。

对因逾期不支付热费而被停供的用户,在下一供热期前用户未提出集中供热恢复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其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暂停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用户应当持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及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到供热单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或者集中供热恢复业务。原由建设单位申请集中供热暂停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用户,办理有关供热业务。

新老用户间未交接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的,新用户办理上述业务时,供热单位应当调取保存的协议为新用户办理业务。

原用户有陈欠费用的,供热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为新用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采用家用独立式(非集中供热方式)以电、燃气等为能源的用户申请解除供用热合同永久停热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社区、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配合供热单位上门检查确认后,供用热双方签订供用热终止协议,但仍需于每年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第十五条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永久停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开启供热阀门或者连接共用供热设施恢复供热。存在上述行为的用户,应当补齐相应供热期的全额热费。

第十六条已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永久停热的用户因客观需要、房屋交易、遗产继承等原因要求办理集中供热恢复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约定的供热期间,持第七条所列材料、集中供热暂停协议或者供用热终止协议,要求供热单位恢复供热。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

集中供热恢复后,用户在本供热期间一般不得再次提出集中供热暂停申请,但合同或者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供热期前恢复供热的用户,应当按时支付全额热费。

供热期间恢复供热的用户,不再退还已支付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热费按实际供热天数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收取。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同意用户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要求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者恢复供热措施。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加强供热生产安全宣传,供热期间定期对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防止发生用户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二十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热费能力企业职工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按照热费补贴方式,给予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热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由其个人缴纳。

未实施热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按照热费补贴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予以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2023-2024年度供热期集中供热暂停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补交当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热费: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二)用户: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业主、公房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等;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学校、旅馆等法人。

(三)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来源: 沈阳市政府网站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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